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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6-02 15:39:28点击次数:7621次字号:T | T

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关于深化实施丽水市“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的意见》等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丽 水 市 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 号)及市委对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着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优化、素质较高”的创业创新人才队伍,为我市践行“两山”战略、实现“双区”示范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现就加强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人才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将高层次人才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A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 类)、省级领军人才(C 类)、市级领军人才(D 类)、高级人才(E 类)五个层次。成立市人才分类协调小组,定期修订完善人才分类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编制发布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


一、完善务实有效的培养开发机制

1.落实人才专项奖励。对我市自主申报入选A类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入选B类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入选省“千人计划”、 省“特支计划”专家给予1:0.5配套奖励,入选其他C类的给予10 万元奖励,入选 D 类的给予 5 万元奖励。鼓励用人单位给予配套奖励。

2.实施人才项目资助。每年安排 200 万元用于人才项目资助,在培养期内的市拔尖人才、市“138”第一和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绿谷新秀,可申请3至20万元的项目资助。继续加大市企业、科技和文化创新团队培养力度。对我市人才团队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在首个资助期内,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额度配套资助。

3.完善人才培养体系。优化整合提升丽水各类人才推荐确认活动,撤销丽水市杰出人才、丽水市突出贡献专家、丽水市科技贡献奖获得者评选,建立丽水市特级专家推荐确认机制,每3年推荐确认 10 名。开展市拔尖人才、138 人才工程、丽水农师、绿谷名师、绿谷名医名护士、绿谷社工师、绿谷新秀等人才选拔培养。

4.加强学习深造资助。加强和改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才通过在职学习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对在职取得博士学位后与市区属企业或教育、卫生、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协议的,给予 10 万元经费资助每年选派一批高层次人才赴国内外进修深造。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加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的,实行更加灵活便利的出国审批制度。加强党政人才培养,组织实施优秀年轻干部素质提升工程。

5.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金蓝领”开发计划,对列入培训补助计划的高技能培训项目,按工种等级给予每人1000至1500元补助。设立绿谷技能大奖,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绿谷技能大奖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资助,开展带徒授艺并符合要求的,再给予2万元补助;对市“首席技师”给予2万元资助。开展市“五养”技能大师评选,对认定人才给予5000元奖励。

6.加大紧缺人才资助。根据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明确不同类型人才的认定标准和配套待遇,定期发布、动态调整。实施紧缺人才资助,对纳入我市重点领域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分别发放每人每年1.2万元、0.6万元资助,对企业中纳入我市重点领域紧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硕士研究生,分别发放每人每年0.6万元、0.3万元资助,可享受5年。


二、构建精准管用的引才聚才机制

7.深化实施“绿谷精英 550 引才计划”。突出产业化成熟项目优先、重点产业配套项目优先、本土企业引进或合作项目优先、风投进入项目优先的导向,对入选创业类“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A类、B类、C类的人才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资助,分三期拨付,并享受个人待遇。对入选创新类“绿谷精英 550 引才计划”A 类、B 类、C 类的人才项目,按引进人才年薪的 5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分别每年最高不超过 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时间一般为3年,并享受个人待遇。3年期满后,作用发挥较大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延长补助2年。对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8.加大国内外智力柔性引进力度。支持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在研发、设计、技术和经营管理等岗位担任相应的中层及以上职位且当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每年给予企业实际支付薪酬 30%、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经费支持,资助期限最长为3年。外专引智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给予1:1的配套资金支持。加大柔性引才补助力度,对与A、B、C、D类人才签订一年以上服务协议且服务满一年,经绩效评估,对丽水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和产生影响的,可由用人单位申请2~10万元的绩效补助。

9.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发人才。充分发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用人单位的引才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加大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力度。积极培育社会中介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流动等职能。对成功引进落户国家、省“千人计划”或“万人计划”人才(需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人才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最高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引才补贴。

10.推进人才平台建设。继续推进绿谷信息产业园、杭州未来科技城丽水海创园、大学生创业园、机器人产业基地“三园一地”大平台建设,积极探索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推进专家工作站建设,对新建成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站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资助,经考核合格的每年安排工作经费10万元,资助期三年。对新建成的市级博士工作站,给予10万元资助,升格为省级和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的,分别追加 10万元资助。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补助、5万元生活补助。


三、建立绩效主导的评价激励机制

11.鼓励人才向企业集聚。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丽在职创业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支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工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到企业工作,经本单位同意,签订离岗协议,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允许其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创业成果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主要依据,创业成果显著的可破格晋升。发挥浙江省生态发展研究院作用,凡来丽水创业创新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现行政策在发展研究院保留其事业身份,畅通其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渠道。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付的购房(租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产生的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深入推进“百名博士入百家企业人才引领计划”,对项目落地、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合格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2.完善人才薪酬分配制度。事业单位对业绩突出的人才,经主管部门审核,可单独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科技人员获得科技进步奖励、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对市属高校对外合作办学中因工作需要来丽任教的教师,给予相应的补助及奖励。对我市重点支持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或平台型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根据其能力业绩制定特别奖励政策。

13.改进人才评价体系。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不以外语作为工作必备条件的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将企业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业绩突出的企业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可以破格或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的高级技师可以晋升为特级技师,相关待遇参照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执行。探索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方式,借助专业机构开展人才评价评估。推进企业职称自主评价试点工作,深化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直接认定工作,推行行业自主评价技能人才。开展以赛代评,完善丽水市首席技师评选办法,组织举办职业技能大赛,选拔储备“绿谷工匠”。对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经认定可享受相应层次人才的奖励。

四、优化真诚优质的服务保障机制

14.实施人才津贴制度。对企事业单位在职在聘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津贴,每人每年标准为:A类12万元、B类6万元、C类3.6万元、D类2.4万元(“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人才除外)、E类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1.2万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0.6万元(其中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由所在单位自行研究发放),发放5年。在享受人才津贴期间,人才类别发生变化的,自次年起享受相应标准。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每人每年发放1.2万元,可享受5年。每年对人才津贴享受对象进行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发放当年津贴。

15.优化人才住房保障。对每年在丽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与我市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除外)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或房改政策的高层次人才,且在丽水范围内首次购房的,以货币化、市场化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A、B、C、D类和新引进的E类人才,引进满 2 年,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35 万元的购房补贴。对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者及高级技师,在市区首次购房的,引进满2年,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人才所购住房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服务期未满 5 年离职的,根据未服务年限按比例退回购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未购房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或给予租房补贴。对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或教育、卫生、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硕士毕业生,给予3万元安家补助。

16.优化人才家庭保障。妥善解决人才居留落户问题,按政策规定为人才优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多次往返签证等手续,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手续。多渠道帮助引进人才解决配偶就业问题,对引进的D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其配偶原有工作单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配合引进单位优先安置或推荐到性质相同、相近的本地单位工作;没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妥善安置。引进的E类人才配偶安置,可参照前四类人才政策处理。妥善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对A、B、C、D类人才和E类人才引进当年,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段的可选择就读学校1次;高中段的通过中考成绩折算,对符合本地学校录取条件的,可转入相应学校就读。地方财政贡献较大、具有重大技术创新突破或运营重大平台的企业,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每年为本企业、本平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请统筹安排1~2名入学入托名额。

17.优化人才联系服务。我市事业单位引进 D 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已满编的可申请专项编制,需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完善高层次“人才卡”制度,在创业落户、医疗保健、出入境签证、车驾管理、人事代理等方面进一步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探索高层次“人才卡”与“社保卡”衔接机制,并赋予人才更多服务项目,提高优惠标准。创新多渠道人才服务方式,尝试“互联网+”服务。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疗养休假等活动。


五、健全高效顺畅的党管人才机制

18.加强绩效考核评价。深化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落实人才工作述职评议制度。对抓人才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才流失的要追究责任。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人才政策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建立科学的人才作用发挥评价机制,对作用发挥不明显的人才,降低或取消相关待遇。

19.提升人才政治激励。完善党政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至少联系1名高层次人才,定期听取人才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完善高层次人才列席相关政府会议、担任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等方面的制度。对柔性引进来丽作出重要贡献的专家,授予其“丽水市荣誉市民”。

20.保障人才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人才投入保障机制,根据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扶持、激励等实际需要,保持人才经费的合理增长,确保人才政策及时兑现。加强对人才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强化对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实绩的考核。加大市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避免重复资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1.营造良好环境氛围。大力倡导“鼓励创新、敢于创造、宽容失败”的风尚,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的活力,让人才名利双收。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影响力,做好政策兑现落实工作。加大对人才典型和优秀人才事迹的宣传力度,讲好人才故事,营造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良好人才发展环境。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及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市直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抓紧制定落实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同一人才涉及到多项待遇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2016年)


附件

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2016年)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

1.诺贝尔奖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

1.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含各分项计划);

2.国家“万人计划”人选;

3.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完成人;

7.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三、省级领军人才(C类)

1.省特级专家;

2.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

3.省“千人计划”人选;

4.省“特支计划”人选;

5.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

7.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8.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9.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10.“钱江学者”特聘教授;

11.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四、市级领军人才(D类)

1.市特级专家;

2.市“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人才;

3.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4.省工艺美术大师;

5.省特级教师;

6.省名中医;

7.省级首席技师;

8.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五、高级人才(E类)

1.市拔尖人才;

2.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

4.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省级课题或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前三位完成人)的人才;

5.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

6.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关于深化实施丽水市“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的意见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引进丽水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加快推进“绿色发展、科学赶超、生态惠民”,现就深化实施丽水市“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围绕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突出产业化成熟项目优先、重点产业配套项目优先、本土企业引进或合作项目优先、风投进入项目优先的导向,力争在5年内,从海内外引进50名左右符合丽水市产业发展战略布局,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引领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二、重点领域

主要为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经济、绿色能源、健康、文化、生态精品农业等产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生态休闲旅游产业,羽绒制品、日用化工、皮革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紧缺急需的高端人才。

三、对象条件

分为创业类人才和创新类人才两大类,年龄一般不超过 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丽水市工作不少于9个月。

(一)创业类人才。指来我市注册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级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和规则;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和计划,且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4.申报人须为所在企业主要创办人,一般为第一大股东,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且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二)创新类人才。指到我市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

2.一般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

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

3.具备较高创新能力,研发水平和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对上述创业创新人才项目,业绩突出、具有特殊专长或为我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创业创新人才,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四、评定方式

分评审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

(一)评审认定。由常规评审和特殊评审组成。常规评审由申报受理、资格审查、书面评审、答辩评审、定级发文等环节组成。特殊评审主要面向特优项目、投资项目和大赛项目,通过进行专题评审、直接进入答辩等方式简化评审程序。

(二)直接认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认定为“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A类创业创新人才项目: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且投资额达800万元及以上、投资期2年以上;人才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作为主申请人领衔的创业团队新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认定为“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B类创业创新人才项目: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且投资额达400万元(含)至800万元、投资期2年以上;人才新入选浙江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

五、支持政策和相关待遇

(一)提供资金资助。对入选创业类“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A类、B类、C类的人才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50 万元资助。资助资金分三期拨付,项目启动后给予 40%,拨付前须满足“企业支出 15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财务制度健全”的条件。第二、三期各30%,拨付前须经过项目评估。对入选创新类“绿谷精英 550 引才计划”A 类、B 类、C 类的人才项目,按引进人才计税年薪的5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分别每年最高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时间一般为3年。3年期满后,作用发挥较大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延长补助2年。

(二)安排创业场所。对“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提供100至300平方米的3年免租金的工作场所或给予相应租金补贴。

(三)落实财政奖励。对“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创业人才创(领)办的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3年内使用银行贷款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项目最高 500 万元银行贷款额的利息补贴。创业人才企业投产后(首笔缴纳增值税入库),年地方财政贡献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给予融资支持。发挥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丽水市浙商企业创业创新产业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重点投资初创期、成长期的“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人才创业企业。对具备资格条件的投资机构通过“以投代招”方式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并入选“绿谷精英 550 引才计划”,且该机构首次到位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给予投资机构管理团队首次到位投资额的 3%、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人才企业通过公开上市、股权转让等方式融资,对成功上市或取得阶段性上市成效的企业,按照市政府扶持企业上市奖励政策,分阶段、分层次给予奖励。

(五)完善创业导师制度。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聘一批优秀企业家、天使投资人、专业学者担任创业导师,为人才企业提供可持续的专业指导和发展资源。

(六)其他政策待遇。入选“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的人才可按现行政策在浙江省生态发展研究院保留其事业身份,人才落户后可享受购房补助、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签证办理、户籍及居留、人事代理、车驾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特殊照顾。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段可按人才意愿安排就读学校1次,高中段的可转入相应学校就读。

六、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机制。“绿谷精英 550 引才计划”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人才所在地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应的支持政策,强化人才的落户服务和日常管理,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市本级设立“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专项办,专项办设在市科技局,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等职能部门,各成员单位要配合做好申报评审、经费安排、服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资金管理机制。由市委人才办出台资助资金拨付管理细则,实行分阶段划拨与按绩效划拨相结合的资金管理机制,并做好资助资金拨付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充分发挥资助资金使用效益。“绿谷精英 550 引才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人才专项资金管理。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级财政和引进区财政各承担50%,县(市)由各县(市)财政承担。对企业提前或超额完成既定阶段指标的,允许各阶段资助资金合并拨付;对挂牌上市或主营业务收入(关联交易除外)累计突破 1000 万元的人才项目,允许提前全额拨付资助资金。

(三)项目升级机制。对“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B类、C类人才企业落户3年内成长较快,且主营业务年收入额或风险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可申请项目升一级。进行项目升级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相应政策。

(四)降级清退机制。原则上,未落户的“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创业人才,至发文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办妥相关落户手续;未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的,应作出合理说明并申请延期,6 个月内仍未落户且未作情况说明的视为放弃入选资格。对“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创业创新人才,资助资金拨付前,须由第三方机构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暂停经费资助并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情降级资助或取消“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创业创新人才资格,收回结余资助资金;对作用发挥不明显,连续9个月以上未实际运作或企业实际员工数少于2人的,由项目所在地管理部门提出降级或清退要求;对存在品行不端、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的,一经核实,直接取消“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创业创新人才资格,收回全部资助资金。

(五)考核问责机制。市专项办牵头相关单位,每年开展资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并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权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审计,确保资助资金规范使用。项目申报主管单位要定期了解受资助企业运行、研发等情况,及时发现和指出企业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对抓“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工作不力,造成人才流失、资金流失的进行责任追究。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具体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2016年12月30日印发

编辑: 丽水市在职研究生招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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