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 年度/博/研/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6-02 15:53:44点击次数:9353次字号:T | T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博研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就做好我市 2016 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精神,国民教育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如卫生系列)除外:
(一)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 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时间
市直及丽水经济开发区企事业单位2016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含县<市、区>所属单位人员申报初定中级资格)安排两次集中申报。上半年申报时间为4月 18日至4月 29日(学历、资历年限计算到2016年6月 30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9月 12日至9月 23 日(学历、资历年限计算到2016 年 12 月31日)。其他时间不再受理初定资格申报。
三、申报程序
(一)本人如实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附件1)一式3份(粘贴1寸免冠照片,A4纸双面打印),并附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身份证;
2.学历或学位证书,2002年及以后取得专科以上学历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高等教育学历信息注册备案表(详见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证明;
4.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有从业资格要求的提供相应资格证书;
5.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2个模块,符合浙人专„2006‟351号免试条件的除外,非公有制单位人员仍暂不作要求);
6.2016 年凡申报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均须取得2个科目的公需课程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其中市直单位申报对象当年参加培训考核不少于1个科目),市直单位申报对象报名地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中心(括苍路537号,进人力资源市场左转二楼201办公室,联系人:华老师、何老师,联系电话:2269203、2687181)。各县(市、区)申报对象的公需课程培训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培训具体办法请登录我局网站“本局文件”一栏查看,网址:http://rsj.lishui.gov.cn/zwxx/bjwj/t20140512_980716.htm ; 以上证明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还本人。每人另交一张办理资格证书用的2寸免冠照片一张(回形针夹至材料左上角,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及姓名)。
(二)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所有申报人员相关信息输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采集表(无主管部门的由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输入),同时采集申报人员jpg格式电子照片,以身份证号命名,宽和高比例为1:1.4,50KB以内,不大于300×420像素,不小于 200×280像素(信息采集表及电子照片以u盘形式报送,内容需逐项填写清楚,如选项无法填入可不填)。
(四)各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将《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及信息采集表电子版、电子照片在规定时间内送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并统一缴纳评审费用(初级每人100元、中级每人180 元)。
(五)我局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初定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发文公布。
(六)待我局网站发布领取证书通知后,各单位安排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和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到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三楼人力社保窗口(联系电话:2090352、2181620),领取资格证书及经审核后的《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对象要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或其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二)县(市、区)所属单位人员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另行规定。
(三)市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方式:丽水市花园路1号行政中心 1729室;联系电话:2091222。
附件:1.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纸质报送)
2.初定资格信息采集表(以u盘形式报送)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 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 4月5日印发